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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借给他人,被告能否起诉追讨?

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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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起民事再审案件,引发了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广泛讨论和关注。

本案系民事案件,涉及贝米钱包实际控制人崔伟。这是一起崔伟向债务人宋某某追债的民间借贷案。从案情来看,崔伟作为北密是违法的。集资案被告人将北宓钱包非法吸收的5000万元公众存款借给宋某某。本案中,崔伟对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宋某某返还5000万元本金。和兴趣。

一般情况下,即使宋某某真的还了钱,这笔钱仍然是赃款,会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投资人。

然而,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崔伟被一审和二审驳回,最终打到最高法院。崔伟与宋某某民间借贷案再审,崔伟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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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因为各级法院认为宋某某不需要还钱吗?错了,钱是要退的,不是崔伟,而是刑事司法机关直接追回,直接到已经退赔的投资人的账户里。

例如,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崔伟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涉案贷款不享有合法民事权利,无权提出索赔。”

再审法院,又称最高人民法院,也持相同意见:“本案所涉贷款来源实质为非法资金,应通过刑事诉讼追回,崔伟无涉案资金的合法民事权利。”

在一审中,崔伟证实,借给宋志敏的资金全部来自“比米钱包”网络平台吸收的公众存款。宋志民说,他向崔伟借了5000万元。随后,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人员通报,崔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所借资金为非法资金。

两中一师司法意见规定的公安机关追缴范围:

根据2014年两中一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变作财产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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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人明知收到上述资金和财产;

(二)他人无偿获得上述资金和财产;

(三)其他以市价获得上述资金和房产;

(四)他人因违法欠债或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上述资金、财产;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回的情形。”

本款规定参照2011年《关于办理两中舞弊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限制追回涉案财产,也有利于维护既定的社会关系,善意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从《两中一系意见》提出的依法应当追回的五种情况来看外汇诈骗能否追回钱款,本案相关情况可能涉及第一种或第二种。但是,如果按照第一种情况,“其他人知道上述资金和财产被他人收取”,这里的“明知”是指在收取时就知道该资金为非法集资是赃款,还是包括收款前后的所有时间?按照正常的文字理解,从保护善意接受者的基本角度看,应该是指在募集资金时,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有所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 在认定事实时,借款人宋志民表示,他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知道这些资金是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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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不应适用司法意见的规定。本条款。

是否适用第二款“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崔与宋为借款关系,宋通过借款取得借款。崔提供了5000万元的资金。从行为上看,借款人双方一般会约定利息,即借款人有偿获得相关资金或财产。司法意见中的无偿一般是指给予或者捐赠的行为。 ,即收礼人无需支付任何价格(或现价)即可获得相关资产。但是,如果不是赠与关系,而是借款关系,借款发生时,双方仅约定利息或支付部分利息,借款人并未实际支付资金或财产的全部对价,所以它不能构成真正的第三方角色。

另一方面,在不讨论借款行为的性质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不承认出借人(即筹款人)对非法资金具有合法占有和债权人的出借权利,则即使不知道资金性质或者善意,也应当认定为借款人或者收款人外汇诈骗能否追回钱款,也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物权人。这个时候,公安机关要追回,是有法律法规可循的。

从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上海地区已经发生了多起涉及贝米钱包民间借贷或要求追回资金的民事案件。就是贝米钱包或者崔伟向相关借款人追债的案件,案件结果基本一致。存款罪已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款项实际上是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赃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崔某拥有涉案款项不享有合法的民事权利,也无权追偿。”也就是说,对于此类案件,上海市相关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均持类似观点,即相关资金应由公安机关追回。

但是,此类案件引发的讨论并不止于此,即在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中,法院的此类判决是否有依据?

问:投资者可以民事起诉崔伟或贝米吗?

答:关于贝米钱包的民事案件,湖北恩施的两起投资者诉讼案也可以参考研究。他们是韩某某、邹某某诉上海北某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韩某某、邹某某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的投资本金。但法院认为,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上海北谋2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立案侦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7日批准逮捕,理由是被告人上海北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案件,经审理认为不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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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两名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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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限于篇幅,仅列举近几年办理的刑事案件。以下当事人均为化名)

1.北京L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成功投保

2.广东H涉网络诈骗案成功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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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华涉公司投资诈骗案,成功投保

4.东北H的数字货币传销,涉案金额2.3亿(五年轻判)

5.湖南Z涉嫌非法集资案(缓刑)

6.案涉金额近8亿,涉及全国20多个城市的募捐诈骗案(进行中)

7.Z XX金融诈骗案(检察院以三项罪名起诉,建议量刑从20年开始,已成功消除两项罪名,判处10年以下)

8.MM金融传销罪案(三年轻刑)

9.广东中山杨某集资诈骗罪(成功消除集资诈骗罪)

10.公安部指定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罪(缓刑)